省级政府有权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地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设定权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临时性许可。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规范地方行政管理活动。
经济和社会管理
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包括制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以应对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当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省级政府可以行使这一权力。
综上所述,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以下方面的规定和决策:
征地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
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以管理地方事务。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省级政府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