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常看到类似“段子”(怀疑是大数据推送):女方不同意做婚前检查,理由是结婚是两个人相爱的证明,做婚前检查觉得人格上受到了侮辱,是不尊重女性的行为(男方对女方存有怀疑,才会让女方去做婚前检查)。
问题一:领取结婚证是否必须要做婚前检查?
答: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民法典》已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并未强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并未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系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中未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检从强制性走向了自愿。
ps:目前可能有些地方民政部门依然要求登记双方提供婚前检查证明,据笔者了解这是单位内部考核加分项,婚检比例越高考核成绩越好。登记双方确实不提供,登记人员不予登记的缺乏法律依据。
虽参与检查一方患有艾滋病的,医疗机构应不予告知登记另一方;但患有其他病症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
婚前检查,利国利己。
二、婚前检查不如实告知的赔偿义务
2013年1月21日肖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在无为妇幼保健中心做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检查医师为吴健。无为妇幼保健中心出具的《无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评估建议告知书》第3项记载:“在已接受的检查项目中,发现对怀孕不利的风险因素,建议进一步咨询及查治。
具体发现及建议:1、女方XXX五项呈阴,应注射XXX疫苗;2、男方转氨酶104.U/L,提示肝细胞损伤,建议去肝内专科诊治,同时绝对禁止饮酒。”
肖某某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认为身体情况允许怀孕,便与丈夫计划怀孕,并于2013年2月成功怀孕。2013年6月8日,肖某某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于当天送至无为县医院检查,并于当日转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2013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孕19+3周流产,G1P0;2、重度子痫前期(早发型);3、急性肾损伤。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肖某某因患××等致双肾功能缺失而行透析替代治疗,属二级伤残;2、肖某某后续医疗费建议按近3个月相关医疗费推算确定,治疗期以每两年确定一次为宜;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4、无为妇幼保健中心对肖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遗漏分析尿常规异常的过失,其过失与肖某某××恶化和肾功能衰竭的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15%。
法院审理认为:无为妇幼保健中心接受肖某某为其作婚前检查,虽未收取费用,但双方仍形成医疗关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是免费而免除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