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背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限定背书
也称为限制性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仅付给某人”或“付给某人,不得转让”等字样,表明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使用,不能再次转让。
空白背书
也称为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仅签名,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这种背书方式下,汇票可以凭交付而转让,流通性强。
记名背书
也称为特定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这种背书方式下,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作为代理人,代背书人行使汇票权利,但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质押背书
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以按设立质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且背书可以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背书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此外,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