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涉及的单位主要包括:
拆迁人: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
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
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
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
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过程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拆迁管理部门:
包括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建委、城建局、拆迁办公室等。
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人民法院:
在特定情况下,如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其他相关部门:
如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时,这些单位也会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拆迁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