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贴息通常指的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除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之外,由销售方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利息性质的补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1. 手续费
2. 补贴
3. 基金
4. 集资费
5. 返还利润
6. 奖励费
7. 违约金
8. 滞纳金
9. 延期付款利息
10. 赔偿金
11. 代收款项
12. 代垫款项
13. 包装费
14. 包装物租金
15. 储备费
16. 优质费
17. 运输装卸费
18. 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然而,根据细则,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因此,如果贴息是作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额外费用收取的,并且不属于上述排除项目,那么它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并据此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