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审计通常具有以下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
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
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可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并在必要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拨付相关款项或封存相关资料。
提请协助权:
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如公安、监察、财政等机关提供协助。
移送权:
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或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给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有权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提出建议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
这些权限旨在确保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并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