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做领养证明

时间:2025-01-17 03:16:18

领养证明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在办理领养证明时,收养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特殊情况的额外证明,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建议您在办理领养证明前,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领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