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已经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嫌,检察官应在 24小时内决定是否声押。
因此,声押的时间限制是自拘提或逮捕起24小时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已经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嫌,检察官应在 24小时内决定是否声押。
因此,声押的时间限制是自拘提或逮捕起24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