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法的基本知识系列)

时间:2024-09-02 10:32:27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体,一方是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因行政行为而涉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一是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

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二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按规定需要听证的,要组织听证。

三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要便利当事人,不得违法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一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