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招投标的步骤如下:
提出异议
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书面异议。
招标文件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书面异议。
开标异议:在开标现场提出书面异议。
评标结果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等待招标人答复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
提出投诉
如果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可以在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书内容需包括: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选择投诉对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提交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包括质疑函或申诉书、相关证据(如招标文件、公告、通知、通信记录、合同文件、法律法规等)。
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法律途径
除了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外,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例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招标行为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
在提出异议或投诉前,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保自己的申诉理由充分且合理。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真实、完整,以便行政监督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投诉。
如果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