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实行自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委派村委会成员。
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民主决策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召集。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召集,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民主管理
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
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有关法律和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民主监督
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等。
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和村委会工作。
总结: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这些方式,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政府应给予村民自治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如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村民自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