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因交通事故构成工伤时,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但部分项目不能重复获赔。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流程和项目:
认定与程序
工伤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未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职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与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足额获赔的,工伤赔偿不再重复支付。但工伤特有的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可按工伤规定获得赔偿。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职工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除上述重复项目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即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建议
职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并认定为工伤时,应及时向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受伤职工应妥善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以便在赔偿过程中提供。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存在重叠部分,应确保工伤保险待遇不低于因交通事故所应得的所有赔偿。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受伤职工可以更有效地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