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违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考虑因素:
实地调查
相关部门需对房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全程取证,并制作笔录,双方需认可签字。
认定程序
通过入户调查对房屋作出是否是违建的决定,确定是违建的,应告知被征收人作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听证要求。
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
没有申请听证,或通过听证程序被拆迁人的申辩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要作出处罚决定,向被拆迁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更改。决定书中应说明享有的救济权利。
催告履行
拆迁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没有履行决定书义务不自行拆除的,认定机关开始进行催告程序,目的是让拆迁户尽快履行决定书自行拆除,并向拆迁户下达《催告书》。如果经过催告程序之后,拆迁户仍然不履行的,就会进行强制执行。
作出拆除决定
经过催告程序后,拆迁户仍然不履行决定书义务的,认定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拆迁户违法建筑将在某个时间被直接拆除,并告知拆迁户享有的救济权利。
实施拆除
公告拆除决定后,拆迁户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提起任何有效救济途径的,机关会进行强制拆除。
法定主体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里的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农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违法用地类违建的认定。
认定标准
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违建认定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建筑规划和土地用途、建筑的合法性、房屋的建设历史、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建筑物的位置和占用面积等因素。
申辩和听证
被征收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在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应告知被征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提出听证要求,政府应组织听证,听取其申辩。
总结:
拆迁违建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涉及实地调查、程序认定、权利告知、催告履行、拆除决定和实施等多个步骤。认定违建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及时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