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执行完毕
定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程序: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定义: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终结执行
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销案
定义: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具体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不予执行
定义: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主张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有该情形存在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
定义: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予以驳回。
建议
准备材料:申请执行人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准备好结案申请、收款账户信息以及收据,并提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