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单位是指那些依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单位通常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在特定的行政职能领域内,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等,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授权单位的特点包括:
非国家行政机关:
它们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在获得授权时,可以行使类似于行政机关的职权。
依据授权行使职权:
被授权单位的行政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非组织内部自然形成。
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被授权单位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可能包括多种类型:
被授权单位可以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具备特定条件:
被授权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法人或组织,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相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被授权单位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也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