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害犯与危险犯
这组概念需要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两种语境中分别理解。
(一)犯罪成立条件
I.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有时也称为结果犯。例如,立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
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便是抽象危险犯。这种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
如何从条文罪状识别一个罪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或抽象危险犯?
第一,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实害犯。例如,第142条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二,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具体危险犯。例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例如,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缓和的危险,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2.具体危险犯。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具体现实的危险,所以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3.实害犯。当实行行为制造的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该实害结果被视为既遂结果,此时,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
这组概念需要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两种语境中分别理解。应注意的是,当谈到行为犯与结果犯时,这里的“结果”是指实害结果。
(一)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没有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
2.结果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也即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犯罪称为结果犯。例如,所有的过失犯;又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等。
(二)犯罪既遂条件
1.结果犯。一般的犯罪,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说危险与实害结果有个清晰的间隔。对此可以将实害结果规定为既遂结果。这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称为结果犯。例如,故意杀人罪将“杀死人”作为既遂条件,盗窃罪将“取得则物”作为既遂条件。这些犯罪都是结果犯。
2.行为犯。有些犯罪,难以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道条件,只能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例如,伪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危险驾驶罪等,都是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