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通常需要进行辨认:
刑事犯罪案件
指认现场:为了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辨认物品和文件:当有搜查令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并进行相关物品的辨认。
重大案件
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证据收集:在涉及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警方会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的一些证据收集,这可能包括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特定类型的案件
盗窃、抢劫、故意伤人或杀人事等:这些案件通常需要指认现场,以固定证据,证实罪犯的作案地点、手法及细节,提升证据可信度与联系性。
交通肇事:若交通肇事现场对责任判定有重大影响,警方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指认现场。
辨认笔录的制作
辨认过程记录: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并且需要记录辨认过程,形成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用于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辨认前的准备
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特征:在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辨认是查明案情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涉及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通过辨认,可以固定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和手法,从而提升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