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行为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各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人行为若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即侵犯了其健康权。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完整和各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打人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受伤或残疾,从而侵犯了其身体权。
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保持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打人行为可能损害受害者的名誉和尊严,因此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若打人行为限制受害者的自由,如限制其离开现场,则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
劳动权:
在工作场所进行打斗可能侵犯他人的劳动权,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并阻碍职业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权:
打人行为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打人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可能侵犯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权。具体侵犯哪些权利,需依据被打后果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