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种菜主要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园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单个业主无权占有。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等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都是违反该条例的,严重的还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小区种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改变、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保护和使用等方面。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