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保管合同:
当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按照寄托人的请求将原物返还给寄托人时,如果寄托人未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运输合同:
当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而货物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
当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另一方未支付约定报酬时,完成工作的一方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在建筑安装单位完成约定的建设任务后,如建设单位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建筑安装单位可以对完成的工程实行留置。
货运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未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可以将托运的货物留置,并有权折价或变卖求偿。
财产租赁合同:
当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时,出租人可以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在这些合同中,如果委托方或信托方未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服务报酬,受托方或信托机构可以行使留置权。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留置权,但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此外,留置权的行使应确保不违反国家计划或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