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取证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等。
视听资料:
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磁盘、光盘等。
证人证言: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包括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鉴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
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检查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辨认笔录:
对物品、场所或人员进行辨认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侦查实验笔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实验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讯问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询问笔录:
对证人、被害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询问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搜查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物品等进行搜查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扣押笔录: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等进行记录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鉴定意见:
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业性意见。
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网络日志、数据库内容等。
其他证据:
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取证的方法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