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俗称“拉人头”。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俗称“交纳门槛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俗称“团队计酬”。
以所谓“民间互助理财”、“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幌子进行个人资金投入,并通过介绍他人获利。这些活动通常涉及交纳入门费、拉下线、层级计酬等特征,都是传销的典型案例。
打着“电子商务”、“互联网+”的旗号,建立网站或APP,以“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网站加盟”等形式发展下线,从事网络传销。这种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隐蔽性更强。
以“众筹”形式出现的传销行为,设定某个投资项目,以“众筹”的名义,采取缴纳“份子钱”的方式筹集资金,实际上是通过劝说发展他人缴纳足够份数的“份子钱”,得到本金、提成、佣金等形式的资金。这种方式打着投资项目的幌子,实则进行非法资金筹集。
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进行“改头换面”式的宣传报道,通过对口型、加配音、加说明文字等方式,篡改权威媒体内容或伪造知名人物讲话,宣传某公司的合法性、某产品的神奇效果或某种经营方式的盈利预期。这种方式较为隐蔽,属于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的传销活动。
获得个别许可资质的企业或根本没有获得许可的企业,对外宣传是“合法”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采取层级发展成员的传销方式并从中计酬。这种方式打着合法企业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开设网站或者网上商城,引诱缴纳一笔费用或者购买某种产品,然后赠给缴费人一间网店当“老板”,鼓动“老板”发展其他人到网店购买产品、开办网店,依次层级发展并从中牟利。这种方式通过网络平台,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目的,进行非法牟利。
推销电话卡、网络教育卡等各种名目的充值卡、会员卡,承诺充值一定金额的现金后即可成为VIP会员,现金可折算积分,积分越高提成越多。这种方式通过销售充值卡、会员卡进行传销活动,承诺的高额回报往往难以实现。
以上行为均属于传销,涉及非法牟利和欺诈行为,参与传销活动将面临法律责任。建议公众提高警惕,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