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属性:
主体特定性: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者则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从属性: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偿性:
劳动关系是一种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报酬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等。
职业性:
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是一种职业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稳定性:
劳动关系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
排他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人身和财产关系属性: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即在一定限度内将其人身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同时,劳动关系也具有财产关系属性,因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薪酬。
法律约束力:
劳动关系须接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制与保护。
社会属性:
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质体现在其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上。
经济关联性:
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组织特性:
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组织特性,源于其存在的组织形态。
这些属性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