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系按照级别划分,主要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
基层人民法院:
这是人民法院体系的基础层级,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等地。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其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自承担不同的审判职责,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