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听到或者遇到这样的情况,欢欢喜喜进入一家公司,入职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一眨眼两个月过去了,你感觉已经融入到这家公司,准备大展宏图时,突然收到人事的通知,说你的表现打不到岗位要求,让你立刻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单位这么做没有问题么?难道不违法么?你能为自己争取些什么呢?且看下文。
首先,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公司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超过一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
其次,公司在试用期内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公司会认为这个条款可以在试用期与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对39条的不完全解读,公司其实是不可以随意与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员工辞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方面未能出具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是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员工二倍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做呢?实际上,满足以下四个方面条件就可以啦:
第一个条件就是公司有明确的岗位录用的条件,同时将这个条件告知给员工,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及考核的方式。
第二个条件就是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个条件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期间发出通知。
第四个条件就是公司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说明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做好细节工作,就能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