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思考案件时,通常会运用多种思维模式和方法,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思考方式:
效果思维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要关注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法律效果涉及个案审判的准确适用法律、详尽的裁判说理等,而社会效果则包括裁判结果是否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是否存在机械司法造成的合法不合理问题等。法官需要跳出案件本身,以第三者的视角来审视判决结果的妥当性,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程序思维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程序思维的核心是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和公开透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性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克服案件在程序安排及处理上的随意性,确保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认知与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还会受到其个人政治偏好、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的影响,例如个人特点、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等。这些因素会塑造法官的司法前见,进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分析了这一现象,并指出法官的行为具有普适性,其分析建议在中国语境中也同样适用。
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地实现法治和追求正义。能动主义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积极寻求公正,而克制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保持谨慎和克制。
形式与实质之间的平衡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找到平衡。形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而实质正义则关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法官需要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同时,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