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三等功的安置政策如下:
安排工作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也会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易地安置
战时三等功获得者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优先安置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其他待遇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在战时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人的关怀和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更好地开始新的生活。如果你或你认识的人符合这些条件,可以积极申请相应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