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即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变更程序
原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将审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申请书内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号,变更的诉讼请求内容,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注意事项
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是量的变化(如赔偿金额增减)或质的变化(如诉求性质或类型的更改)。
如果变更仅涉及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改变,并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变更。
变更诉讼请求的次数没有法律限制,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完成。
提交方式
可以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书。
如果变更数额较小,可以提前向法院书面邮寄变更申请书;如果变更数额较大,建议当庭变更,并可能需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书。
当庭变更
如果诉讼请求在开庭前未明确,可以在开庭当天当庭变更,并可能需当庭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书。
请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