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证据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询问:
执法机关或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
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
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
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检查:
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搜查:
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人身、车船等物体。
实验:
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鉴定:
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
当事人需要了解有效、合法的证据,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及时性。例如,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需要留存备份并保持原件记录。
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取证:
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更专业地收集证据,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案件。
找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对于可能随时间消失的证据,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保全,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质量要求。
在收集证据时,应明确取证方向,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并确保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同时,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