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因此重庆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因此难产一孩产妇的产假为98天+15天+80天=193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顺产产妇的产假为98天+(N-1)*15天+80天。
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申请流程
申请安胎假
需要向医院开具证明,并递交给上级等待批准。
申请产前假、产假、哺乳假
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填写好的产假申请书、申请单位的领导签字、申请原因、假期时长、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附件,最后附上感谢语。
提交申请材料
将上述材料统一递交给所在单位进行核实情况,待批准后即可开始休产假。
注意事项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所在单位或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