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集资对象的不确定性
非法集资对象不是特定少数人,而是社会公众。
高利息高回报承诺
通常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返还本息。
多种犯罪行为交织
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装点门面
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投资理财概念混淆
利用新名词迷惑群众,谎称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欺骗群众投资。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识别这些特征有助于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