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养殖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需经批准的养殖活动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河道承包养殖规定
村内河流可以承包给个人使用,但村内成员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包权,且需经村民会议同意。
承包养殖需要办理保险,如淡水养殖保险。
河道所有权归地方政府,村委会有处置权,但用途必须符合规定,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河道断面、建筑、设置行洪障碍、设收费口、取水、排水等。
养殖证制度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行为的,需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需向政府申请,获发养殖证方可从事养殖。
拦河养鱼审批
国家允许拦河养鱼,但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养殖区域限制
河道两边500米以内一般不让养殖,具体距离限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规。
其他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渔业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和密度等,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养殖过程中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保证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