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备案应当在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具体来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用工备案的受理和管理部门。
5. 用人单位应当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6.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7.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