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困难证明的开具地点如下: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困难家庭首先需要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会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申请人需要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后,会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级民政部门
申请人需要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后,会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
入户调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报审核
申请人将加盖公章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
最终审核
申请人将加盖公章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
注意事项
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如县民政局、市民政局等。
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贫困证明中要写清楚“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并且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书写,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顺利完成家庭困难证明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