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赌资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赌资的构成
赌注:用作赌注的款物。
筹码:换取筹码的款物。
赢取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赌资的认定方法
现场查获的赌资:包括现金、财物、信用卡的资金等,若尚未用作赌注或换取筹码,则不能视为赌资。
网络赌博的赌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开设赌场中的赌资: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可以认定为赌资。
其他情形:例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也视为赌资。
赌资的数额计算
现场赌博:赌资数额以现场查获的款物为准。
网络赌博:赌资数额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其他替代方式:若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赌资的界定主要依据赌博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参与情况,包括赌注、筹码和赢取的款物。在司法实践中,赌资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