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看病处理流程如下:
本地急救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异地发生工伤
常驻异地: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在驻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备案后可在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非长驻异地: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事故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凭医疗票据、病历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转诊转院
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未备案的直接转诊转院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紧急情况下的转院,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补办转诊转院申请。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