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
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这些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税制将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税,分类所得税制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计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上述所有类别,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