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这些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当行政机关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特定行政机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以及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广泛的行政机关也拥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综上所述,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包括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特定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