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主体包括: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但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也被称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
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
行政赔偿等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行政调查检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国家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行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无偿和强制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钱物的活动,征收内容主要是税和费。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