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调解程序的方式如下:
当事人申请
主动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申请调解。
法院征求:在立案后或案件审理初期,法院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询问是否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法院提出
法院主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主动提出调解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受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调解。
具体步骤
准备阶段
材料准备: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时间和地点安排:法院会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调解主持人:法院会指定一名或多名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或专业调解员作为调解主持人。
调解会谈
会谈与协商:调解员会主持会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直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诉求。
联合讨论:调解员会就纠纷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深入了解纠纷的详细背景。
单独会谈:调解员可能会采取与各方当事人单独会谈的形式,以便更准确地把握各方的关切点。
确定调解方案
总结观点:调解员会总结双方的观点,征询双方意见,并提出基本成型的调解意见。
调解记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详细填写《调解记录》,记录调解的全过程和结果,并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确认。
调解结束
达成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会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在三日内送达。
未达成协议: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告知原被告不再进行立案调解,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建议
积极沟通: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充分表达诉求,以便调解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并制定有效的调解方案。
准备充分:在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立场和诉求。